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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发货因写错收货人手机号码,货物被他人签收拒绝返还
物流发货因写错收货人手机号码,货物被他人签收拒绝返还 物流发货的时候,因写错收货人的手机号码,货物被他人签收,拒绝退还。现在收货人(甲放)扣着我们公司的货物不给的原因是这个收货人说以前我们厂里一个司机师傅(乙方)送货给他的时候,在和他结账的时候,多收了他们4000块钱的货款(注:因为是外地客户,我们实行的是货到付款的制度,客户收了货给现金给司机带回公司或是当时转账付清所有款),当时公司也与甲以及司机核对过多收货款的事情,经核实经司机手上交回的货款与实际货款并无差错,当时甲方也并没有在追究此事。今年4月4号,公司发货人在发货的时候因写错了实际收货人的手机号码,将货物发到了甲那里,现在甲明知不是自己的货还签收了,并且在多次沟通下都不答应将货物退回,且甲方要求我公司赔偿之前的4000元钱才肯将该批货退回。注:当时的我们公司的送货司机已经离职不在我们公司工作,无法对证。
2015-04-09 16:36 云0920(安徽-安庆)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凌爱军律师  电话:13639719711  2015年04月10日 08时56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对方涉嫌不当得利。因此,您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对方。
           其次,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该损失与对方获利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这种情形。
          再次,对方不承认收了您的货,您可以提供发货单,邮寄单或者物流公司订单等凭证来证明。
          最后,建议您收集上述资料,同时请律师发一份律师函,对方仍不归还的,您可以起诉对方。这个问题不大。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给您提供一个相似的案件作为参考:
     银行账户汇错款
     原告陈某系江苏省泰州市人,与被告郑某曾有生意往来,原告手机中记录有被告郑某及其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户的银行账户的内容。
2012年7月7日,原告要汇款给另一客户,用手机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界面误将45000元汇至被告郑某上述银行帐户中。原告发现汇错对象后,于当天中午向原告所在地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东派出所报案,并于同年8月2日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因当时被告尚未成年,原告未能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于同年10月25日撤回起诉。
后原告又于2014年3月向潮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准其诉讼请求。诉讼中,潮阳区法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保全了上述帐户中的存款45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潮阳区法院于今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郑某应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45000元;如郑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银行汇款错汇入他人账户,一方受益而一方受损,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2 徐君伟律师  电话:13732582122  2015-04-10 20:58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电话号码登记错误导致的发送错误,是否收件人也造成了对应错误。如果两者都发生了错误。关键的一步就是对应该批次的货物应该发送给某人,订单,出货单,联系单能否完整形成证明该货物非甲方定制的事实。我们能初步证明的,甲方有没有证据证明该货品是由他本人定的。对方无理由扣押财物,属于不当得利,维权的依据具备可以开始维权了。
 二、如果没有记录的,也没有关系,对方陈述的事实是多收钱而扣押费订货的签收,对方有没有依据证明我方多付款的事实,那么我们的权利基本全部可以保障了。
 三、立即报警,公安出警笔录证明事实,如果能够拿回的最好。不能的,等公安受理后马上向法院起诉追讨。行使物权请求权。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
 四,在证据收集方面我您看看之前你们的交易习惯或者说记录,是否也能证明此4000元货品属于对方非法扣押的,比如看订单,资金往来,以前的交易方式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3 110网律师  2015-04-10 10:29
您好,如果只是电话号码写错,而收件人名字并没有写错,则甲方涉嫌侵占贵司财产,因为甲方并不是真正的收件人,却利用电话号码的差错冒充收件人收取了货物,这种情况下,贵司可以试着向警方报警,以对方侵占为由要求警方责令对方返还财产。至于贵司与甲方之间其他的货款纠纷,与这个案件时两码事。

如果警方不受理或者处理不积极(现实有可能就是这样),那么贵司可以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地方,起诉的同时可以将快递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对方和快递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毕竟,快递公司没有准确核对对方的身份,便将货物交给对方,也有不妥之处。

以上解答,希望能帮到您,若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或直接给我打电话
4 周喜豪律师  2015-04-10 10:53
按照民事来说,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应当予以返还。可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物。
按照刑事来说,应当属于冒领、构成侵占罪。可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退赔财物。
5 徐志远律师  2015-04-10 18:30
1、可以起诉甲方,要求归还“不当得利”取得的货物;2、准备甲方收取货物的证据,(物流公司应该有证据证明的)和你们要求甲方返还货物“沟通的通话、短信、微信等等证据;3、关于甲方要求你给付4000元,没有证据证明的,你们可以不予理睬;如果有证据证明的你们应该给付;4、如果你们的货物价值超过4万元,建议你们答应他们的要求,前提是他们先退货,你们后付款;5、因为起诉打官司需要费用时间和耐心,我是律师,并不是希望当事人都起诉解决纠纷,从权衡利弊的角度,调解互相让步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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