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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逾期不交房 房地产公司拒绝按合同付违约金
房子逾期不交房 房地产公司拒绝按合同付违约金 我在晋城汇邦现代城买了一套房子 2011年交的首批房款 2012年交了第二批房款 房款已付清 2013年又让补交了一次房屋面积多出了差不多4平米的房款  合同定在2014年12月31号交房 可是一直到现在了也没有音讯  3月15号我们去找房地产开发公司  他们拒绝支付合同上的违约金 说是因为政府没有把路修好 导致无法交房 是属于政府原因 并非违约  政府说路应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来修  我该怎么办?
2015-04-06 18:16 137536……(山西-晋城)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5-04-07 14:46
房地产公司违约
2 陈晓云律师  2015-04-06 18:53
无法协商的,提交法院处理,由法院依法判决
3 陈亮律师  2015-04-06 19:46
直接起诉开发商,属于对方违约,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我的补充: 2015-04-06 19:47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4 聂晓东律师  2015-04-06 22:29
如果严重逾期交房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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