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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互殴,A的朋友先用拐杖指B但没动手,然后a和b双方都动手互殴
A和b互殴,A的朋友先用拐杖指B但没动手,然后a和b双方都动手互殴 A和b互殴,A的朋友先用拐杖指B但没动手,然后a和b双方都动手互殴,b的朋友(一人)也动手了,A与朋友一共三人也动手,b伤得比A重手臂被地上玻璃划伤,缝8针,A只是手指和右脚受伤,派出所说b伤得重是被迫还手,不是互殴案,要拘留a请问这样合理吗?法制科会如何批?谢谢在线急等!人还在派出所!!谢谢!!
2015-04-06 15:56 ask201……(贵州-黔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唐羽生律师  2015-04-06 16:10
是否合理要根据案件的当时情况来判断。
2 王维才律师  2015-04-06 16:11
根据你讲的情况,A先动手是引起殴打的主要原因,并且A这一边人员是四人都动手了,从纠纷的整过过程来看,A这一方明显处于主动、强势的一方,因此,派出所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过,如A认为派出所的处罚不合理或合法,A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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