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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扣发工资是否正确
这样扣发工资是否正确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在一个地方打工将近两个月,从2月1号他们每月20日发工资,3月27号我朋友请假,之后无故没来,后来不干了,但他们老板却不给他发2月20到3月20的工资,说是旷工扣除了,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吗,提交申请流程怎样啊?
2011-02-04 10:05 meL59(四川-成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2-07 16:05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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