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以调岗位为由,劳动者不同意公司是否需要付赔偿金? 你好,我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8月至2011年2月17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没有书面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口头告知如果我还想继续留在公司的话,那公司需要换岗位,我现在的职位是办公室文员,说要换到另外一个公司是商业公司的食堂帮忙,工资待遇不变。另外这间公司和我现在的公司都是属于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法人和我现在的公司是一个人。像这种情况如果我不同意去的话就只好自己离职了,公司还需要付补偿金吗?
2011-01-28 09:07 yyhamm(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1月28日 09时16分
你不應該自己離職,你完全可以拒絕對方的要求,因為這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到2月17日合同屆滿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3.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給你。如果你在合同未到期時(即2011年2月17日前辭職),則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
2 陈晓云律师 2011-01-28 09:26
如有证据支持你所说的,因单位变更工作岗位,你不同意去,仍可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