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 该公司每月20日发工资,我离职了,但是公司为发放工资,打电话咨询开始公司说我工作没交接清楚暂不发,但是我都交接完了都有签字,我离职后公司也正常运转,后来公司说公司规定离职三个月以后才给发工资,但是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注明,我想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1-01-27 23:52 LXg6365(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28 08:19
劳动仲裁
2 李同红律师 2011-01-28 08:31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