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现在对于我们的要求实行相互推委,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有个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您给予解答一下。情况如下:我们生产队的土地于1998年被县政府统征用于建设新世纪广场公益事业,为了我们和周围群众的日常业余生活,娱乐,运动等,我们和县政府签定了征地协议,广场一直持续到今年的年初,县政府单方面把广场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搞商业建设,改变了土地的根本用途和性质,因此我们要求政府给我们村民一定的补偿,国家的《土地法》或其他的法规当中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给我们参照一下?在目前和县政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还有什么其他路径可走?衷心感谢。四川:陈
2011-01-27 15:30 tbG3165(山东-济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28 14:46
土地征用赔偿后,即改变性质为国有土地,政府再出让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