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时候,商家说先交10万首付,该广告已在大街上宣传,交了押金签了付款合同后 买房的时候,商家说先交10万首付,该广告已在大街上宣传,交了押金签了付款合同后,到交首付时却要签20万的借款合同且合同上借款人本人比你不认识,但是该合同不能带走也不能拍照等等,不让外露,票据也只写交款10万,这悬空而出的借款让我很担心,可是商家卖房时并没有说要签这个借款,要交钱它也一拖再拖现在定金三万不予归还,怎么办?
2015-03-22 13:56 ask201……(福建-宁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亮律师 2015-03-22 14:24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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