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争取工伤期间的工资 你好!我有个原同事几个月前在工作时不慎将腰部严重摔伤,脊椎动大手术后,钢板目前仍未取出,原在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现转到了东莞市专业工伤医疗医院就治,但他公司在给他发放这几个月工伤期间的工资时,却把一切工伤前的工资核算项剔除了,只按东莞市的很早之前的原最低生活标准工资720元/月给予发放,你们认为这合理吗?我们该如何做,才能讨回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011-01-24 22:54 cWA3051(河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1-24 22:56
在养伤期间工资照发的,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申请仲裁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26 11:15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