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是否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我在2012年9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9月,实际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日期是2014年11月,但在收房现场开发商无法提供合同中约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我拒绝收房,并于次日使用EMS书面寄送“拒绝收房通知书”,但EMS说无法送达给我退回。最近我由于需要房屋结婚,联系物业想收房,并希望对方按照合同中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到今年3月,但物业说只能支付违约金到2014年11月,并且我联系不上开发商。我想请问,此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支付违约金到今年3月,如果可以,我应该如何维权?
2015-03-16 23:00 yzzzy(天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齐志龙律师 2015-03-16 23:01
原则需要,但主要看约定验收标准
2 刘会玲律师 2015-03-16 23:12
建议参照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3 韩士队律师 2015-03-17 08:41
你好:依据相关规定,交房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书”,未满足上述条件可以拒收。
4 李建成律师 2015-03-17 19:31
需要有验收报告的,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