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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应如何理解?
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应如何理解? 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应如何理解?
各位律师好,该解释第四十五条说:“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这条里的“一个审判程序”、“本案”、“该案其他程序”,三个术语应怎么理解?是什么一种法律关系?我朋友家有一个案件,不知是否符合这条,现详述如下:我朋友共起诉了其哥哥三个案件,其中有两个已经由市中院二审结案,我朋友败诉,他申请再审也被法院驳回。但他不服,找该院信访中心上访申诉,信访中心已经立案受理复查。现最后一个案件,我朋友刚上诉到市中院,可该院又安排给原来主审那两个案件的法官审理这个案件,一个任审判长,一个任主审法官。我朋友想申请他俩回避,不知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请各位律师答疑解惑,谢谢!
2015-03-14 10:41 cgbcgh(上海-黄浦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向锋律师  2015-03-14 10:53
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2 莫高经律师  2015-03-14 10:56
即如一审程序该法官参与备案审判工作了,如果重审一审或再审该案,其就不能参与了。你说的情况,属于符合这个这个规定的。 我的补充: 2015-03-14 11:01

原二审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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