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丢失小区物管是否应该赔偿 电动车停放在物管指定的位置并按时缴纳停车费。2010年11月,小区张贴告示说便利业主从12月起免除停车费(小车除外),我的车就在12月17日被盗取。从停车场录像看到,事发时间是晚上9点多,小偷把车拉向大柱后面避开监控进行砸锁(解锁),几分钟后推车离开。
第二天发现车被盗后,小区保安叫我们报警。之后至今,物管方面未曾主动联系过我们,丢失的责任就只能自认倒霉?
由于物管张贴告示说不用交费了,因此等于没有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关系存在了,那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第二天发现车被盗后,小区保安叫我们报警。之后至今,物管方面未曾主动联系过我们,丢失的责任就只能自认倒霉?
由于物管张贴告示说不用交费了,因此等于没有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关系存在了,那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2011-01-21 17:43 怡康苑(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21 21:38
您与物业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关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又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