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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离婚
房产 离婚 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使用人为男方

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赠与,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再建

男方婚姻存续期间属于过错方,女方没有经济能力,没有房子

离婚财产分配时,最多能为女方争取多大的权益?

2、如果在离婚时,女方没有主张房屋分割,房屋拆迁时,女方能分到安置房吗?份额多少?

3、家庭共有田地使用权,如被征用,离婚后女方是否能按名下田地份额分得利益,田地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女方户口迁出是否有影响?
2011-01-21 13:47 喳217(浙江-温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1月21日 13时59分
您好:
  房子是婚前赠与给你们的,但是不知道其父母是否明确说只赠给儿子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的说明,那么应当认定是赠与给你们夫妻二人的。
  并且婚后女方出资进行了再建,这个是对共有房屋的一种修建行为。
如果男方存在过错,这个要看是否属于法律的规定的过错。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至于您说的争取多大的权益,这个当然是越多越好。
   2.如果离婚时未分割房产,这个也要看情况。是怎么样的未分割?这个还希望您说清楚。
  3.即使离婚了,属于您的田地使用权就是您的,如果被征用,当然能分得您的利益。您说是以家庭为单位分的,这个问题就比较麻烦了,女方如果户口迁出的话,很可能已经没有了属于您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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