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时效问题。 2005年10月借款人向银行借款2万元,期限一年,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2年。2010年12月,银行只起诉连带担保人,要求还款。银行无证据证明保证期间曾要求担保人还款,现在担保人没有提出保证期间已过,也没提出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抗辩。这案件,
驳回原告诉请吗?依据《担保法》第2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支持原告的请求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7、24条
驳回原告诉请吗?依据《担保法》第2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支持原告的请求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7、24条
2011-01-21 00:41 swlixx(福建-南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21 09:35
已过时效。
2 110网律师 2011-01-22 10:29
1.诉讼时效的问题到没什么。
2.从证据方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无证据证明保证期间曾要求担保人还款”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所以银行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从证据方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无证据证明保证期间曾要求担保人还款”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所以银行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