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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我经常打骂她,并且不履行承诺为由起诉我离婚!事实是,我并没有打骂过她
妻子以我经常打骂她,并且不履行承诺为由起诉我离婚!事实是,我并没有打骂过她 妻子以我经常打骂她,并且不履行承诺为由起诉我离婚!事实是,我并没有打骂过她,而是她对我俩的孩子一点都不关心,并要求我父母把我父母的房子过户到她名下,因为她和她家认定她生了个男孩是我家的功臣,所以跟我父母发生了争吵!争吵之后她把家里的钱财全部带走,孩子放在我这,并且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在法院给我下达了传票。我想咨询一下,在我可以找到证人出证言证明我没有打骂过她,只有她对孩子不管不问,并且不去看孩子的证据的情况下孩子判给我的几率有多大!到开庭我儿子刚好18个月。另外她家有人比较有权,可能存在找人审判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向她一方好的结果!如果这样的事发生我该怎么办?
2015-03-06 12:44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俊东律师  2015-03-06 12:57
家暴的事情不是那么容易认定的,建议聘请律师介入。
2 隋新律师  2015-03-06 13:12
你好,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陈晓云律师  2015-03-06 13:20
你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第一次未判离的,她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判离。
4 张俊杰律师  2015-03-06 13:24
你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第一次未判离的,她需要在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起诉,一般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会判离。 需要帮助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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