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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离职 经济赔偿
劳动法 离职 经济赔偿 我是07年3月份进入现在的公司的,任采购职务,08年1月份公司与我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本来是盖好章后有一份要给我们本人的,但公司一直未发放)。这个月4月1日,我们部门领导突然向我提出,派同事来交接我现在手头的工作,把我调去另一个职位。因为那个职位目前基本就是个闲职,我不愿意去,开始他是说和我商量,见我不同意,就很强制地说这已经是公司领导已经决定的,不去也得去!而且当天就派了人来交接我的工作了。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今天是4月25日),公司既无任何书面的通知,也未有任何领导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就这么耗着时间!其实公司谁都清楚,这就是变向的赶我走,请问我能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另外,听说公司为了不赔偿,打算安排我去另外的部门任职,请问如果我拒绝,依照法律,仍然能得到经济赔偿吗?
2009-04-25 14:37 周晓蓉1(浙江-杭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电话:13957965616  2009年04月25日 21时12分
你还是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将合同一份给你。其次看看合同对你的工作岗位的约定如何,及是否有公司有权调换你的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没有约定公司可以调换你的工作,你当然可以拒绝换岗。双方对此协商不成的,可以解约,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给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2   2009-04-25 21:31
 如果没有约定公司可以调换你的工作,单位属于违返合同,协商不成,强行解除要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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