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换可以进行公证吗 夫妻离婚时,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将一商铺分给了女方(至今未更换房产所有者名),两年后男方又购置了一商品房。为双方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经双方协议,对上述商铺和商品房进行交换,请问可以进行公证吗?
2011-01-16 10:32 eAV9816(广东-东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16 10:56
应该可以,但如果按照房屋置换的形式可能构成两个买卖行为,需要缴税。你们可以考虑通过公证的形式,确认该商铺(没有更名)不需要办理过户至你名下手续,保持原状。另要求对方将商品房过户到你名下的操作。这个过程,你需要了解商品房的权属情况等。 希望上述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2 李翠英律师 2011-01-16 18:37
应该过户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所有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