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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纠纷 本人于2013年1月8日 18:30 在浙江省
交通责任纠纷 本人于2013年1月8日 18:30 在浙江省 交通责任纠纷     本人于2013年1月8日 18:30 在浙江省嵊州市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对方在明知我无证情况下借给我的 该车上当年年检合格并购有交强险)撞伤一路人 事后在对对方住院期间多次看望并向交警大队多次缴纳了总数为29000元交通事故赔偿金  对方出院后 我方便提出协商解决此事  但对方无诚意解决此事  然后我便回家过年了之后也没再去过浙江  直至2015年2月4日 伤者一方以我方未支付他分文赔偿金为由将我和车主以及摩托车投保的公司告上法院 要求我方赔偿他各项损失总计98000元  请问这种情况我方能否以对方超过法定有效诉讼期限两年为由 向法院提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谢谢
2015-02-13 09:48 ask201……(四川-成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2-13 13:40
如果时效有问题是可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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