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纠纷 我是包工头,承包了一家公司的基建活,雇佣了一个三轮车,车主在干活过程中将车停在坡上,没有刹好车,车从坡上滑下,造成车主腿部骨折,请问这件官司谁负责?
2011-01-14 10:25 mulei3……(陕西)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01-14 15: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由你承担,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由你承担,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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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康治斌律师 2011-01-14 10:5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由你承担,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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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由你承担,建设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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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琨乔律师 2011-01-14 12:40
要看你们如何约定,法院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