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可否继承舅舅的房产?如果能,要怎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村民王刚与刘氏系夫妻关系,王刚于1970年死亡,王刘氏于2001年死亡,其夫妻二人共生育二子、一女,因其地主成分,长子王甲和次子王乙均未曾结婚,均未有子女,长子王甲于1968年死亡,次子王乙于2008年死亡,长女李王氏婚后生育一子李宝林,于1953年死亡,因其家庭为地主成分,而且在解放建国后,房产被当时的大队没收,1980年落实政策时,村委会为当时在世的王刘氏与次子王乙建造房屋两间,政府为其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登记在王乙名下,1984年落实政策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王乙之母已无劳动能力,王乙也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承包土地归王乙的外甥及王刘氏氏的外孙李宝林经营,由李宝林承担该母子的生养病葬、衣食住行的义务,待该母子死亡后上述房产归李宝林所有,该协议系口头约定,没有形成文字,经村委会协调后,双方确实按协调约定的结果全面履行,该母子生前对李宝林履行约定的行为表示满意,该母子死亡后,其房产承包土地仍由李宝林管理,问,按法律规定李宝林是否可以继承王乙与王刘氏的二间房产,如可继承,应怎样办理此房产的过户手续?
2011-01-10 15:15 盛夏(河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1年01月12日 16时28分
李宝林可以代位其母继承王刘氏的遗产,这属于法定继承。
李宝林对王乙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且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过户房产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
李宝林对王乙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且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过户房产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