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活我该如何维权? 居委会租了一间铺面给我使用,三年了,一直没有签合同,按每月交租,居委会主任没有开正式发票给我,只有一张没有盖章的收款收据,现在她强行不租给我使用了,我和老公都没有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靠做生意养活家里,孩子也大学了,需要学费和生活费。我该找哪个部门维权,她这种行为怎样界定?
2011-01-09 00:21 Kathy2……(广西-南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11 16:27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只要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