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我家天门私房经天门县人民政府1953年核发房契房主写着康重阳康年生(我父亲和三叔),据说1958年定为部分缓改, 但是被缓改的房主是写胡翠儿(我的大祖母),而胡翠儿没有房契!胡翠儿去世后,地方房管所没收了我家的部分房产(包括胡翠儿自己所住的部分)约90平米,80年代还经地方法庭判决缓改有效。请问我们的房契是否已经作废?作废的根据和理由是什么?缓改有些什么规定?习主席强调一切错了的都要纠正!所以我十分相信共产党。
2015-01-26 15:27 康祥光(湖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