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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帮助被告毁灭证据的可能?
法官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帮助被告毁灭证据的可能? 我公司在与一家加工厂供应商打官司,我方是原告,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的答辩对我方有利。现我方有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在手,是被告盖章的与我方业务相关的财务清单,上面清楚的写明了加工费的金额,但是被告现在不认这个加工费数额,诬赖这份证据是伪造的,要求鉴定印章。

这份证据一共有六张,每张都加盖了被告的印章,该印章与被告开具给我方的加工费发票上的印章也是一致的。我方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其中一张原件以及其余五张由公证处公证过的彩色影印件,而且提供一张原件的时候被告律师也是当场同意的,但是现在法官却说一张没法做鉴定,必须六张原件都交上去,并且公证处公证过的影印件也是没用的。

请问该法官的解释和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我方为了保证证据的安全和司法公正,针对法官的要求应该如何正确应对呢?

谢谢!
2011-01-07 18:10 chenjv……(浙江-杭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旭权律师  2011-01-07 22:44
不服一审 可以上诉
2 110网律师  2011-01-08 12:42
交上去可以,但在交的同时,让法官或书记员出具详细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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