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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拆迁及买卖问题
关于公房拆迁及买卖问题 我母亲是福州仓山区三叉街新村某单位房的承租户,82年在婚前办理好的手续,承租户仅为母亲名字,06年要与父亲离婚,离婚前去仓山区房管局咨询离婚后是否可以买下该房子(相关手续齐全,08年单位也有盖过章的相关手续确认仅有该套住房),08年当然就有相关审批资料,当时回复是可以买的,然而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区房管局又回复这种情况不能买,对此疑问较大,另外咨询待三叉街新村拆迁后父母是如何安置?父亲是否享受廉租房或其它方案,拆迁后的安置工作是怎样的谢谢
2011-01-07 15:10 hmzws(福建-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常律师律师  电话:18600639400  2011年01月07日 15时14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2、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3、选择继续承租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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