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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人欠国家机关钱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请教,个人欠国家机关钱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用我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后我姐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她的单位劳动局想把我姐的房子卖掉收回公款,但由于我没有能力很快还清贷款,他们拿不到房产证。于是他们借17万给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然后我在3年内还他们(不付利息,现还没到期).但他们在拿到我姐的房产证后,就40万把我姐的房子卖掉了,而该套房子市价为60万.我知道这件事后就对他们说:"憨包都晓得这套房子值多少钱,这里面有那样名堂,有那样猫腻,大家心里都有数。我多出几万你们拿来卖给我,我还可以赚点钱,早一点还清欠你们的债。现在既然发生了这样的事,再照原来的协议执行,我岂不成为冤大头,我要求修改合同,延长时间,慢慢还。"但劳动局不同意延期.
现在我想和劳动局打官司,所以想知道他们借17万元给我(现我已知道劳动局借我的钱是社保基金),是否算作是挪用社保基金,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行政法规,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谢谢
2008-10-03 09:33 xiaofu……(云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年10月03日 11时24分
属于社保基金的,借款合同无效。
2 舒瑜律师  2008-09-18 11:40
有效。
是否算挪用公款,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3 陈新明律师  2008-09-30 11:25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4 孙新律师  2008-10-03 10:03
你的结果应是不错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给你使用三年17万无息借款,应该知足。
5 110网律师  2008-10-04 21:26
建议带上相关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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