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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房产的执行
设定抵押房产的执行 我与债务人于2009年5月31日在产权产籍管理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2月1日经诉讼,法院判决债务人付本还息。被告拒不履行,我申请执行。法院以该房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为由不予强制执行。最高院《关于设定抵押房屋的执行规定》的司法解释难道是一纸空文?
2011-01-04 20:08 thd(河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1-01-06 17:00
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如何救济,实践中有争议,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直接纠正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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