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确认 2003年原告与被告因承揽加工合同发生纠纷,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9168元,被告拒不履行,2004年3月法院查封了被告的一套房产,经过拍卖后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了裁定将被告查封的房产抵顶所欠原告的款项。并于2006年4月25日法院协助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2006年6月19日拿到了房产证。2006年5月28日二审法院以被告申诉为由发出了暂缓执行决定书。2010年该案改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法院以原告违反了2006年5月28日暂缓执行决定书为由,过户登记行为违法,要求退还已出售的房产,请问原告的过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院的要求理由成立吗
2011-01-04 15:10 白利(甘肃)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立胜律师 电话:13008716925 2011年01月04日 15时13分
过户登记行为合法有效,不应退房。除非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