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付费停放非机动车被盗物业应不应该全额赔偿 我们小区地面上非机动停放为免费的,地下车库为收费有人看管的,我车子是付过停车费的,还是被盗,但物业拒绝赔偿,110也打过,他们说自己协商,可是物业不见讲道理,请问我该找谁?
2011-01-04 13:40 runlin……(上海-嘉定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1-04 13:42
你确认物业有过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李军律师 2011-01-04 14:57
起诉物业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1-01-04 16:02
请问你是该小区住户吗?
4 代雨庭律师 2011-01-04 17:16
你完全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5 110网律师 2011-01-04 18:26
一、首先,你的车辆是在地面丢失还是地下车库丢失的?
二、若是地下车库,
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你已交纳了停车费,事实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你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丢失,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这时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收费却不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而且地下停车场是经过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吧?经营性的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准备保管凭证或是收费收据,物业不赔就起诉物业公司。
三、若是地面免费的,物业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提示:
及时报案,这样在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与你无关。
若投了盗抢险,还可以申请理赔。
二、若是地下车库,
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你已交纳了停车费,事实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你形成机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丢失,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这时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收费却不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而且地下停车场是经过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吧?经营性的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准备保管凭证或是收费收据,物业不赔就起诉物业公司。
三、若是地面免费的,物业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提示:
及时报案,这样在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与你无关。
若投了盗抢险,还可以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