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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待遇与赔偿标准
工伤期间待遇与赔偿标准 我是铁路职工,在2008年10月30号的时候出的工伤,到了2009年4月单位才申请的工伤,而在2010年10月才让我在做工伤鉴定,到现在3个月了也没给我结果。
自从出工伤的1年内,按100%给我开支,而过了1年就按80%开支。
我想求助:在此期间,我的工资待遇、赔偿都是怎么样个标准
2011-01-08 09:57 327009……(辽宁-朝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1年01月05日 16时53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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