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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10月开车出了一起事故,使对方住院二十多天,小腿骨折
本人于2014年10月开车出了一起事故,使对方住院二十多天,小腿骨折 本人于2014年10月开车出了一起事故,使对方住院二十多天,小腿骨折,花了将近二万元是本人自己垫付的,因为自己保管不善将发票原件丢失,今年九月份开庭,我去医院又复印了医院的存根发票以及医院财务印章,今天判决书下来,说由于没有发票原件不给我赔偿医院的垫付款,我想咨询我该怎么办,如果我起诉保险公司能否成功,是平安保险
2015-01-12 20:38 ask201……(山西-大同)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2015-01-12 20:53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2 孙新律师  2015-01-12 21:24
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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