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件 我跟一个私人老板做活,做了一个多月被火烧伤了,他送我去开远住了一个星期,在医院期间给了一千的生活费,回来就不闻不问的,大概过了三个星期他送来五百块钱,现在他的意思是不要我做了, 他说算算我的工资给我,算一点生活费给我,他不要也不早说,现在我的伤好的也差不多了,但是还有疤在,我可以去劳动保障所告他吗?
2015-01-10 18:49 LHJ052……(云南-红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胡常明律师 2015-01-10 22:35
对方有无工商执照,如果有按工伤;如果没有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处理,即人身损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