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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你好!我是受害者女儿!我的母亲十一年前在陕西省榆林市金鸡滩出的车祸
律师先生你好!我是受害者女儿!我的母亲十一年前在陕西省榆林市金鸡滩出的车祸 律师先生你好!我是受害者女儿!我的母亲十一年前在陕西省榆林市金鸡滩出的车祸!面目全非!当场死亡!可是我们那时太小了!处理时那的交警不预理会!没有得到一点点赔偿!我们也不是对没赔偿有气!是简直无法无天了!我们小老百姓根本就没有说理的地!上班时间!敞胸漏怀!酒气薰天!根本就不管不顾!我们去带的钱都花光了!和人家耗不起啊!家里还有生病的父亲!回家不久!父亲也去世了!请问您像这种情况我们能追究当时給我们办案的工作人员吗?
2015-01-04 13:10 ask201……(内蒙古-巴彦淖尔)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2015-01-04 13:21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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