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借款合同,一份银行留存,一份房管局备案,如果银行那一份在双方特别约定事项中加了一句“以借款借据实 两份借款合同,一份银行留存,一份房管局备案,如果银行那一份在双方特别约定事项中加了一句“以借款借据实际到期日期为准”,并由客户确认盖章,而房管局那份没有,这两份合同是否都有效,如果客户不归还贷款,银行是否可以实现债权?
2014-12-16 16:09 wy8534……(江苏-南京)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周六八律师 2014-12-16 16:43
你好,两份合同不一致,只是特别约定有冲突的,其他的一致,那么两份合同只是在此约定上冲突的话,根据在后的一份合同为准,银行是可以实行债权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4-12-16 19:11
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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