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的村书记(上任村长)以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为由不履行合同 我是本村村民,1981年搬走并把户口迁走,2年后因水土不服搬回本村。当时是一轮分地分给我家土地,二轮分地把土地收回并答应等户口迁回再补地。户口是2004年10月12日迁回的。经村里研究决定于2014年10月19日给我家土地因没有地先挂在土地台账上并有书面材料。请问这份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4-12-02 14:42 160558……(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12-02 14:46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4-12-02 15:28
你好,有法律效力。
3 孙新律师 2014-12-02 15:10
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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