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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涉嫌擅自从事出版和非法出版物
咨询涉嫌擅自从事出版和非法出版物 我是跟随老板打工,做医学出版业务的。老板自称是出版社工作人员,把我派到黑龙江,让我联系医院大夫,收费,帮助他们出版医学书籍,用于晋级评定职称。前一段时间,文广局文化稽查支队和公安局接举报前来检查,让我提供相关手续。老板在山东,提供了每本书的图书印刷委刷书等,证明每本书是真实合法的。但文广局以“涉嫌擅自从事出版活动”,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把我的电脑,银行卡,身份证及三四十本医学书,先行登记保存。
文广局要求老板前来配合,老板拒不前来,前且出去躲了。我们与大夫是签订了图书出版协议的,上面都是我的签字,文广局现在不让我离开,必须让老板前来。我在这边主要负责收钱,收完之后汇给老板,并将客户资料给老板,由他进行出版,然后把书寄给我。 现有汇款记录为证,钱都汇给他了。
文广局说,经他们与出版社联系,有几本书可能被定为“非法出版物”,因为与出版社样书不一致,字数人名等等。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个事情中,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老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会移交到公安机关吗?
2014-11-28 11:44 jkliuk……(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11-28 14:53
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因此,若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你老板应承担行政责任,比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若涉嫌非法经营罪,且有证据证明你明知而参与其中获得的,你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建议你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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