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注明给对方的钱一直未给,是否还有效? 俩人是在民政局写了离婚协议后办理完离婚的,协议上注明了男方在当年给女方一笔钱,但现在已经超过八年了,男方一直说没钱就未给,期间男方也打过欠条,没有写明还钱日期,现在欠条也已超过五年了,请问,这笔钱女方还能随时有权利要回吗?
2014-11-26 23:10 weiyi0……(广东-广州)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4-11-26 23:16
答:可以随时起诉。
2 110网律师 2014-11-26 23:33
及时起诉对方。
3 欧学文律师 2014-11-27 00:17
没写日期20年有效,可以起诉,
4 110网律师 2014-11-27 08:31
可以,根据欠条以及离婚协议要求对方支付。
5 陈晓云律师 2014-11-27 08:40
有效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6 刘振海律师 2014-11-27 09:12
可以起诉要回
7 李开宏律师 2014-11-27 10:01
可以要回来,尽快起诉。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