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的劳动力和变相大量伪造居民身份证 有个所二年制中专学校,每年都在冬季国家规定课时时间以实习名义大量的对外输送劳动力,今年将这些未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输送至某服装公司工作,工作量完全按照该公司内成年人工作量安排,但实发工资与工作量无法成为正比,同时为这批未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实习生大量的伪造了居民身份证,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上只有照片与本人相符,其余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家庭地址内容完全不属实,该学校和公司为了蒙蔽公司上层领导的视察而伪造了大量的居民身份证并且让该批实习生背过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内容,
请问,以上事实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哪些法律法规?
请问,以上事实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哪些法律法规?
2014-11-22 12:34 于千皓(山东-青岛)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徐志远律师 电话:13583277890 2014年11月22日 14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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