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您好,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我在南宁一家金融公司工作,总部在广东。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期间一直未帮我买社保,并且每个月会扣10%的风险金(有收据),承诺离职一年后可以领回风险金。但是由于南宁分公司总经理挪用公款(现已不知去向),导致董事长将南宁分部关闭。(注:南宁公司的企业法人是总经理名字,但是股份只有20%,其余股份都是董事长的,且每次发工资都是由广东总部核对再由那边将钱打入银行账号,都未经过南宁公司)。现在已经过了一年,我想要回我的1万多风险金,但是广东总部却说我的风险金已被这边的总经理当时挪用,要找就找当时的总经理要。(风险金的收据已经寄到广东,但是我有复印件)。我想问我能不能告广东总部的公司,将我的风险金要回,并要求他们把没帮我叫的保险补齐?是要去哪里告?南宁还是广东?要准备什么材料?(注:合同有,并可以找到2个以前同事联名证明)。谢谢!!
2014-11-19 09:21 159943……(广西-南宁)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4年11月19日 09时30分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贾柱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以上回复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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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4-11-19 09:40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3 王丽媛律师 2014-11-19 09:29
您好,建议带上材料委托当地律师详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