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债务追讨法律咨询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你好,我有问题咨询,我有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某某人民币27万1千元整,2009年2月30日还清(用于石场开发使用)。一审时我主张借条是被迫写的,要求撤销这张借条。法院的判决是我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迫就驳回我的请求。我不服此判决,上诉至中院,要求撤销这张借条,法院的判决是“上诉人写借据当天虽未实际与被上诉人有付款行为,但从借据形成的过程看,系经双方对原有债务往来进行核对后出具,视为当事人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关系所作重新确认(上诉人是我)”。我不服判决申请再审,但高院说我没有新证据能证明所以驳回再审请求。请问我应该付这笔钱吗?
2010-12-18 09:54 JTl8445(广西-河池)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2-18 10:00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被 迫的,你應當負有償還義務。
2 110网律师  2010-12-18 10:08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协迫所写的,申请再审,也难以改变该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