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怎么定义我这种行为的? 我是前后村的一位村民,一出生即拥有该村的农业户口。2000年期间进城里读书,由于家境贫寒,少花借读费,就办理了一个非农业户口,2010年7月太原市卫生学校专科毕业后,同年十月通过参加招聘考试,考入城镇医院,成为了一名事业编制人缘。2010年3月5日,种煤平朔公司为了开采矿产,冻结若有村民户口,并对村民给予补偿。根据规定:符合18~36周岁以下,不愿意接受安置的村民,可以和种煤平朔公司签订一份自愿放弃就业安置达成货币安置协议,给与本人14000元,因为在农村我有农转非户口,于是就和中煤平朔公司签订了放弃就业,于2013年12月中煤平朔公司兑现承诺给与我14000元,因村民举报,我已经成为了国家公职人员,不应该领取这份钱。我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不合理,于2014年4月申请注销农业户口。2014年9月18日把领取的钱全部上缴。请问我构成犯罪了吗
2014-11-12 13:54 liu731……(山西-太原)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11-12 16:30
你好不属于犯罪行为,顶多是侵权行为。
2 张元珍律师 2014-11-12 20:42
不构成犯罪的。
3 孙新律师 2014-11-12 23:05
并不构成犯罪
4 聂晓东律师 2014-11-13 07:20
不构成犯罪
5 李庆标律师 2014-11-13 08:03
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