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今年7月份被电动车撞伤的,当时劳动法规定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工伤,现在如果有了这个规定 让我很气愤的是当时的医药费和住院费是两万多元(不含营养费),当时爸爸是头后部出血,左脸颊粉碎性骨折。当时我和妈妈去爸爸的单位,预支了五千元作为治病的钱,他们公司给了。其实那之前爸爸已经有几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后来,在爸爸回家修养期间,他们公司以不属于工伤事故为理由,把那个五千元直接在爸爸的工资里面给扣除了,现在爸爸也已经回那个单位上班了,我就是很气愤,公司没有一点点的人性化,我有办法为爸爸讨回点公道吗
2010-12-16 17:42 CiK6703(江苏-南京)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余成虎律师 2010-12-17 09:48
即使现在有规定也不再适用,不具有溯及力,况且现在工伤认定扩大范围只是国务院的意见,尚在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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