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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违约金
要求赔偿违约金 魏律师,您好!
我司(供方)与宁波(需方)一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是3月25日签订的,我司于27日将货物从工厂发出,29日到达宁波(需方)。我司与对方的合同上第六条写明我司在货物到达需方五日内将增值税发票开给需方。但是现在需方因为要在这个月31日前收到我司开的发票才不用抵税给国税局,不然需方就要交给税务局八万多元的税款,要等年底才能退。但我司因为某些原因这个月不能开发票,要到4月1日,依我理解我司在4月2日前能将发票开给宁波公司应该都是合法的。但现在宁波传了一张通告函给我司说要求我方赔偿违约金127085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谢谢您的回复!!在线等
2009-03-31 14:57 xiaohy(湖南-长沙)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3-31 15:04
不合理,你没有违约。
2 刘玲玲律师  2009-03-31 18:46
你好!你方与宁波方签定的合同,双方应该严守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到达五日内开发票,你方货物是29日到达宁波,那么在4月2日以前你方给对方提供发票都是守约行为,因此,你方没有违约,对方如果仅以此要求你方支付高额违约金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有进一步需解答的,可以打本人电话0731-7282388资询.
3 110网律师  2009-03-31 21:53
初步判断是不合理的,最好拿材料过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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