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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委托一装修公司装修,但是装修完毕后,多处不合格,我与装修公司因装修质量发生了争议。最后,双
您好,我家委托一装修公司装修,但是装修完毕后,多处不合格,我与装修公司因装修质量发生了争议。最后,双 您好,我家委托一装修公司装修,但是装修完毕后,多处不合格,我与装修公司因装修质量发生了争议。最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项书面协议,约定装修公司5日内返还我1000元装修款,同时约定,我方以对方的一宗设备作为质押物,等5日还款时立即将这宗设备返还给该公司。但5日后装修公司并没有履行义务,还要求我返还该设备。请问我有权留置该设备吗?
2014-10-14 13:19 网友(安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10月14日 13时23分
答:双方达成的质押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是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你方留置对方的设备合法有据,属于依法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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