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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解释
法律条文解释 请问一下我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与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上两条应怎样理解呢?因为第九条称不动产要经依法登记才生效而第十五条  称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它们是否矛盾呢?请各位老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2009-03-29 10:48 不与物竞(贵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光泽律师  电话:13941665139  2009年03月29日 12时13分
不矛盾,黄律师的解答是正确的。
以买卖房屋为例,具体讲就是,买卖房屋经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才能转移。没有更名,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原来房主。但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就生效了。合同生效后,如果原房主不协助办理更名手续属于违约行为。
不知道这么解释你是否能理解,如果不理解,请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29 12:01
第九条是物权的效力,第十五条是合同的效力,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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