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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帮助!!! 2009年5月19日我和之前业主约好到房管局签买二手房过户手续。房价是21万当时成交之后交了契税4200元,住房交易费二个376.17*2=752.34元。之后过了段时间顺利的拿到了房产证,2009年7月7日去房管局交了登记费60元,问他土地证什么时候取,房管局员工要我们去交维修基金,只有交完维修基金才给发土地证。当时以为是正常程序,大家都一样。09年8月10日就无奈的把维修基金6300元交了。现在经过法律咨询后才发现房管局员工违规操作,诱导买房者缴纳不该交高额费用。请老师帮忙找下有关这方面的明文规定。指点一下本人,在这里谢谢了!
2010-12-08 13:34 ad2211(河南-洛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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