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工作,因为自身原因需要急辞工(即当天辞工3天后离职),需要理由吗? 本人工作6个月 在工厂工作,因为自身原因需要急辞工(即当天辞工3天后离职),需要理由吗? 本人工作6个月,已过试用期。还有,工厂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每月休息时间不固定,有时连续十天上班都没有休息。工厂这样的做法合法不合法?若不合法,考勤记录员工也拿不到(因为工厂实行打卡制度,但打卡记录普通员工无法接触;每日考勤亦是生产线员工手写下班后交办公室),是否找劳动局也无济于事?
2014-09-23 13:08 短信用户(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9-23 13:15
不合法,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2 110网律师 2014-09-23 13:27
工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离职。
3 刘祖虎律师 2014-09-23 13:57
不合法,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4 110网律师 2014-09-23 14:41
不需要,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提出辞职。但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 110网律师 2014-09-23 15:37
不合法,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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