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注册了个公司,然后找广州那边的工厂生产的产品,产品原料是我们自己去找的不是工厂的原料,工厂只是灌装加工成成品。我们和原料提供商有合同,出现任何产品使用引起的不良后果都由原料提供商负责。
成品总的过关,近半年来发展的不错。但就是这两天我们自己送检出含有某些成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我们现在很两难,最近3个月起色很大,可以说开始盈利增加,如果现在换原料或者放弃,前期努力可能就付之东流,如果照现在继续,不知道会出现什么后果。提心吊胆的。
从目前市场反应,我们自己的分析,能快速打开市场也得力于这款主打产品,或许在这个行业很多产品都是不合格的(合格就没有那么明显的效果)。市场商极少会因为用了产品引起不适的客户(每一款化妆品、护肤品都有极少数人天生就不适合用,会过敏什么的),所以产品暂时没引起什么不良后果。
想请教:1.我们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吗?会有什么后果?
2.如果真的因为产品原因出事了,我们和原料商是个怎么样的责任划分?
1、如果最终加工生产出来的化妆品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的,那么少则行政处罚,如果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您好,如果您和原料商之间签订了合同,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料出现问题,那么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您利用原料商提供的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那么您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3、建议您还是不要冒险去生产一些超标产品,这样不仅影响了信誉,而且还最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转移财产只是暂时之计,从长远考虑,不建议您这样做,因为您这样做,会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带来影响,希望您能考虑清楚。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09-21 10:04
具体参见法律条文如下;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如果因为产品出了事,各个环节责任人都会被追究;
3、责任划分要看在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获利多少,社会危害程度;
4、建议亡羊补牢,尽快停止不合规产品生产和销售。必要时可以主动退出。否则一旦被举报或查出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倾家荡产。
1、如果最终加工生产出来的化妆品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的,那么少则行政处罚,如果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您好,如果您和原料商之间签订了合同,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料出现问题,那么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您利用原料商提供的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那么您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3、建议您还是不要冒险去生产一些超标产品,这样不仅影响了信誉,而且还最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转移财产只是暂时之计,从长远考虑,不建议您这样做,因为您这样做,会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带来影响,希望您能考虑清楚。
1、您的情况是违法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一旦被查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坐牢。
2、产品问题出事了,您和原料商还有商场可能都要承担责任,具体是谁的问题,由谁负责。
3、如果产品可能危害到使用者,那么不希望也不建议您继续生产。
2、您好,如果您和原料商之间签订了合同,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料出现问题,那么您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您利用原料商提供的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那么您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3、建议您还是不要冒险去生产一些超标产品,这样不仅影响了信誉,而且还最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转移财产只是暂时之计,从长远考虑,不建议您这样做,因为您这样做,会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带来影响,希望您能考虑清楚。
1、你们公司的行为现在已经违法;
2、违法的结果根据行为情节断定,轻则对你们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公司和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3、你们已经明知产品不合格,还在继续生产,属于故意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处罚结果比较严重;
4、你们和供应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你们公司是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载体;
5、建议你们立即改善产品标准,不要在继续生产这种不合格的产品了,一旦追究刑事责任,多少钱都是白搭啊!
6、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