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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以担保时效过了为由免责吗?
这种情况可以以担保时效过了为由免责吗? 甲向乙借款80万,找丙担保。借条上写2010年12月借款,一年内还清,同时以丙门面的货作保证,丙也签字作担保。但是后来甲跑了,到现在2014年7月乙向法院申请了丙诉前财产保全,丙的工资卡遭冻结了。期间四年乙从没有找过担保人丙。如果债务人甲最后一次还款是2012年12月,但是债权人乙这几年一直没有找担保人丙还钱,请问到2014年7月起诉担保人丙,丙还会承担责任吗?丙可以以担保时效过了为由免责吗?
2014-09-19 10:56 michel……(四川-成都)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4年09月19日 12时36分
您好,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你应免除担保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4-09-19 11:04
你好
请问有约定保证期限吗?
3 110网律师  2014-09-19 11:05
你好,可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4 110网律师  2014-09-19 11:20
根据你的描述,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不同的在于;在一般保证期间,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其保证期间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对保证人产生保证责任的效力。若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请求履行,而末对保证人请求履行的,保证人免责。因此,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入主张权利的则不必然对保证人产生效力。另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仅要求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如债权人书面的通知,保证人书面的承诺或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履行协议等,而没有如一般保证中必须起诉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的描述,你应该是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5 何青超律师  2014-09-19 11:55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6 110网律师  2014-09-19 15:44
担保时效为6个月,已经过了担保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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