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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以我本人在宜信为他人贷款5万,事后委托我出面帮忙贷款本人写了张欠条,
2014年,7月10日以我本人在宜信为他人贷款5万,事后委托我出面帮忙贷款本人写了张欠条, 2014年,7月10日以我本人在宜信为他人贷款5万,事后委托我出面帮忙贷款本人写了张欠条,。欠条上澄清银行利息由他承担,使用期到2014年1月,现在委托人不还银行利息,这份欠条是否存在法律意义!我如何解决,望给与指导
2014-09-16 11:56 短信用户()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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