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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求解释
法律条文求解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1 最后一句,即“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什么是解除权发生之日起?
 
2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就可以退房,还受以上条文一年有效期的限制吗?

多谢!
2014-09-12 17:58 wtfly(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9-12 21:10
合同出现的解除事由约定开始之日,比如说到7月1日止开发商如果不交房,卖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那么7月1日即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
2 康治斌律师  2014-09-13 21:42
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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